•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舉證居間仲介事實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提示佣金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並保留相關憑證及匯付款資料。


  該分局日前查核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其列報外銷佣金支出,經核對公司所提示之佣金合約、匯款水單及外銷收入與佣金支出對照表等資料,發現其中一筆外銷收入對應2筆佣金支出,經請公司進一步提示該2筆佣金支出分別居間仲介之佐證資料,惟其中一筆的佣金支出,公司無法提供雙方往來居間仲介文件,尚難證明該部分有仲介服務事實,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並保存相關往來資料,以免遭國稅局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閱讀 525 次數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