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提示佣金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並保留相關憑證及匯付款資料。
該分局日前查核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其列報外銷佣金支出,經核對公司所提示之佣金合約、匯款水單及外銷收入與佣金支出對照表等資料,發現其中一筆外銷收入對應2筆佣金支出,經請公司進一步提示該2筆佣金支出分別居間仲介之佐證資料,惟其中一筆的佣金支出,公司無法提供雙方往來居間仲介文件,尚難證明該部分有仲介服務事實,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並保存相關往來資料,以免遭國稅局補稅,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