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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固定資產未達耐用年數報廢損失之認列規定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固定資產未達耐用年限因特定事故而毀滅或廢棄時,需經會計師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規定,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營利事業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本分局查核104年度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列報未達耐用年限之固定資產報廢損失,經查會計師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中未提示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等相關資料供核,故否准認列該筆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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