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公司為提供員工良好福利,而自行訂有員工子女教育獎助學金辦法,如係以子女在學學業及操行成績達於某項標準為條件者,則公司支付該獎學金可以其他費用列支,並免列報為員工所得;但如屬發給一般員工的子女教育補助費,則應併入員工薪資所得辦理扣繳申報。
新營分局進一步說明,如公司為客戶及股東也提供子女獎學金,則該支出因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費用,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應不得列為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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