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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產業創新條例修訂第10條放寬研發投資抵減年限及抵減率,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可適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為鼓勵公司持續投入創新研發活動,配合產業界實際需求及落實政策效果,104年12月30日公布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增訂抵減年限延長至3年,抵減率調降至10%,公司於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選擇以「抵減率15%、抵減年限1年」或「抵減率10%、抵減年限3年」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抵減方式一經擇定,在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


  該所進一步說明,公司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租稅優惠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105年度採曆年制的公司為例,申請期間為106年2月1日至106年6月1日),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工業局)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


  該所提醒,公司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者,除須依限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外,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有關文件送交公司所在地之國稅局,方符合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之程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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