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小規模營利事業如在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查定營業額加計已開立發票之營業額合併申報為營業收入。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商號設立於104年2月,經核定為免使用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每月查定營業額為12萬元,甲商號於105年7月1日變更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其於105年7月至12月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為600萬元,另105年1月至6月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查定銷售額為72萬元(12萬元x6個月),則甲商號於106年5月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申報之營業收入總額為672萬元(即600萬元加7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