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規定,增僱本國籍員工與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之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及依產業創新條例規定之智慧財產權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金額,係屬減免營利事業所得額之租稅優惠,在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都應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中。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項規定,增僱本國籍員工之薪資費用額外加計30%之減除金額,應自104年度起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而依同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增僱24歲以下本國籍員工薪資費用額外加計50%減除金額與加薪費用額外加計30%減除金額,及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有關智慧財產權收益範圍內之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之金額,則應自105年度起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