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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利息支出應依其性質正確列報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持有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該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


    
本局表示,近來發現轄內甲公司以不動產投資為業,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非屬固定資產土地之利息支出以當期費用列報,故遭本局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調整轉正及補稅在案。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利息支出時,應確實查明持有之土地係屬固定資產或不動產投資,分別轉作當期費用及遞延費用。營利事業未依前項規定列報,一經查獲,將遭受追繳稅款,請納稅人多加留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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