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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雇主依約給付外籍專業人士之相關費用,得以費用列帳

 

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政府為完善我國留才環境,增進我國國際競爭力,研議外籍人士相關租稅措施,俾鼓勵外籍專業人才來臺,提升整體產業環境競爭力。

該所說明,財政部97年1月8日發布「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明定符合一定條件之來臺工作外籍專業人士,其雇主依聘僱契約約定給付之相關費用(如租金、搬家費、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返國渡假旅費、水電瓦斯費、電話費、清潔費、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等),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故企業如為吸引外籍專業人才,補貼外籍員工子女教育費用及代付員工因該補助衍生之所得稅,得列為費用減除,如符合以前開租稅優惠適用範圍規定要件之「子女獎學金」方式補貼外籍員工子女在臺教育費用,得將該子女獎學金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所得。

該所進一步說明,按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企業對員工之各種補助費係屬薪資支出,可核實認列。另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之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如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營利事業得以薪資費用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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