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納稅款,稽徵機關將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補辦結算申報。又納稅義務人雖於滯報通知書送達前已補辦結算申報,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2條第1項前段規定仍應加徵滯報金。
該分局補充說明,所得稅法第7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填具滯報通知書,此舉係催促未完成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儘速依限補辦理結算申報,以免被加徵更重之怠報金,而非免除納稅義務人之滯報處罰,因此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如期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影響本身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