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南稽徵所表示,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自107年1月1日施行,有關107年度營利事業決(清)算申報案件應依以下規定辦理:
(一)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12萬元以下免徵,超過12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20%,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未逾50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18%, 但其應納稅額不超過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
(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
(三)盈餘分配日在107年1月1日之後者,免填報股東可扣扺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