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政府為鼓勵公司從事研究與發展,提升國際競爭力,對於公司之研究發展支出,訂有租稅減免之獎勵規定;但是公司倘有向各級政府機構申請研究補助,並取得政府補助款,除了在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要將該筆補助款列報為收入外,並且應自申請租稅獎勵之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及「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公司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在內。也就是說,公司適用投資抵減的研究發展支出應減除政府補助款,以避免同一筆研發費用支出,享有政府補助及租稅減免的雙重優惠。
該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時,須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影響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