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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獨資、合夥組織之營業人採電子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可以使用負責人之信用卡繳納稅款

 

 

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106年度獨資、合夥組織之營業人仍應計算及繳納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為提升繳稅便利性,自107年5月1日起,可透過電子申報繳稅系統使用負責人之信用卡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自繳稅款,但延期、分期繳納案件不適用。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業人於法定結算申報日即107年5月1日至5月31日24時前利用電子申報繳稅系統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可以使用負責人之信用卡繳納結算申報自繳稅款,經取得授權後,即不得取消;繳納金額有變動,屬稅額增加者,應就稅額增加部分列印繳款書改以現金或票據等方式繳納,屬稅額減少者,即依法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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