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有申報扣抵境外來源所得稅,如已提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得免檢附我國駐外單位之驗證文件。
該分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
惟為營造我國友善租稅環境,簡政便民,財政部業於106年8月25日以台財稅字第10604544060號令核釋,納稅義務人依稅法規定扣抵其依國外稅法已納之稅額,如已提出國外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得免檢附我國駐外單位之驗證文件。
該分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仍應備妥足資證明繳納該稅款事實之文件,以供稅務機關審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