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採權益法認列之長期股權投資時,其成本認定,依所得稅法第45條規定,應以出價取得之原始成本作為出售資產損益計算之基礎。
營利事業持有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依財務會計規定,該投資之帳面價值會隨被投資公司權益之變動而增減,故出售時係以投資之帳面價值認列出售成本。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出售時應以原始取得成本計算出售資產損益。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售乙公司採權益法認列之長期股權投資時,出售金額為330萬元,原始取得成本為230萬元,惟甲公司誤以長期股權投資帳面價350萬元認列為出售資產成本,致漏報出售資產增益100萬元(330萬元-230萬元),並虛列出售資產損失20萬元(330萬-350萬),計漏報全年所得額120萬元。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出售採權益法之長期投資之損益,應依前揭規定辦理,以免誤計造成漏報所得額而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