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隨著企業全球發展趨勢,跨國投資日益頻繁,營利事業總分支機構分屬境內外者,於年度結算申報時,應就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已向所得來源國繳納之境外所得稅,可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出國外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申報扣抵本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該分局說明,財政部106年8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604544060號令釋規定,納稅義務人依法申報扣抵境外已納之所得稅,如已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得免檢附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文件,以簡政便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