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106年度如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占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比率未達百分之六十,且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者,應檢附106年度收支決算表及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等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免受支出比率規定限制之申請。
該所進一步說明,機關團體之結餘款使用計畫,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結餘款使用計畫應含計畫項目、金額及期間,使用計畫之期間以次年度起算4年為限,如使用計畫之運用年度跨2個年度以上,應編列各年度計畫金額明細。
二、結餘款使用計畫項目應具體明確,並與章程所載之設立宗旨或應辦理之業務相符;總金額應與當年度收支決算表所載全部結餘款金額相符,且應就該金額編列具體使用計畫,不得僅就某特定專案收入編列。
三、結餘款如作為購置不動產使用,該項不動產之用途,應與其章程所載之設立宗旨或應辦理之業務相符。
四、結餘款如轉列基金(或財產總額),經主管機關核發同意函後,應向法院辦妥財產總額變更登記,並將變更後之法人登記證書檢送稽徵機關供核。
該所提醒,當年度結餘款在50萬元以下,得逕予保留,備供未來從事創設目有關活動使用,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有須變更者,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