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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領取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或市地重劃的各項補償金應申報課稅

 

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領取政府因辦理公共工程建設徵收土地而發放的建築物、雜項補償費及自行拆遷獎勵金等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課稅,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准予一併核實認定。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84年8月16日台財稅第841641639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因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或市地重劃,依拆遷補償辦法規定領取之各項補償費應列為其他收入,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可以一併核實認定。

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領取拆遷補償費情形,請務必誠實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漏未申報,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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