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領取政府因辦理公共工程建設徵收土地而發放的建築物、雜項補償費及自行拆遷獎勵金等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課稅,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准予一併核實認定。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84年8月16日台財稅第841641639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因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或市地重劃,依拆遷補償辦法規定領取之各項補償費應列為其他收入,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可以一併核實認定。
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領取拆遷補償費情形,請務必誠實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漏未申報,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