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未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期限辦理當期決算申報或清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按同業利潤標淮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處罰之規定。該所貼心提醒,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申報或清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按同業利潤標淮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因其自始未申報,尚無從確認其短漏報所得額,爰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處罰,惟嗣後經稽徵機關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者,仍應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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