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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未辦理決清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法核定者無短漏報處罰適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未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期限辦理當期決算申報或清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按同業利潤標淮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處罰之規定。該所貼心提醒,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申報或清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按同業利潤標淮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因其自始未申報,尚無從確認其短漏報所得額,爰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處罰,惟嗣後經稽徵機關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者,仍應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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