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該分局說明,公司屬於獨立法人且以營利為目的,公司資金提供給股東或任何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應設算利息收入併課營利事業所得稅。另外,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當無法查明數筆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項,何筆係用以無息貸出時,應按加權平均法求出平均借款利率核算利息。
該分局舉例說明,情形1.甲公司106年初將自有資金1千萬元無償提供股東使用,該公司106年度應依當年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2.616%設算利息收入26萬餘元,並申報併入營利事業所得課稅。情形2.乙公司106年初向A銀行借款100萬元,年息5%,106年度共支付貸款利息5萬元,另乙公司同日貸出100萬元予丙君,未收取利息,則乙公司106年度支付予A銀行之5萬元利息支出不予認定。
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有上述情形,應自行依法調整申報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