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房地交易所得額,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按出售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亦不得於收入項下減除。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5年6月30日取得3筆房地,107年6月30日全數出售,房地交易所得額(出售房地收入-成本-費用)如下表,若土地漲價總數額皆為50萬元,逐筆計算3筆房地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分別為250萬元、0元、-10萬元,合計240萬元(250萬元-0元-10萬元)併入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房地交易所得額 土地漲價總額 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A房地 300萬元 50萬元 250萬元
B房地 20萬元 50萬元 -30萬元,以0計入
C房地 -10萬元 50萬元 -10萬元
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務必依規定辦理,以維護自身租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