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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機關、團體、學校或營利事業為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之相關費用,得列報費用免列該人士應稅所得

 

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為加速推動臺灣經濟國際化,鼓勵外籍專業人士來臺服務,提昇我國國際競爭力,完善我國留才環境,機關、團體、學校或營利事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之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得以費用列帳,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該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99年3月12日修正之「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明定符合一定條件來臺工作外籍專業人士,其雇主依聘僱契約約定給付之相關費用,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應符合條件如下:

 

(1)適用對象:已取得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相關規定之18項工作,但由於身分認定之疑慮,對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應排除適用。

 

(2)在同一課稅年度居留滿183天,且全年境內外應稅薪資達新臺幣120萬以上(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3)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填報「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表」併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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