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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自108年1月1日起獲配股利或盈餘,不適用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抵繳應扣繳稅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配合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原所得稅法第73條之2有關非居住者獲配股利或盈餘所含加徵百分之十稅額可抵繳應扣繳稅額之規定,業於107年2月7日刪除,並自108年1月1日施行。

員林稽徵所提醒,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自108年1月1日起獲配股利或盈餘,不適用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抵繳應扣繳稅額,請納稅義務人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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