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依房地合一新制規定,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於107年度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應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並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填列結算申報書之其他書表第C1頁。
該所進一步說明,有關新制房地交易課稅所得之計算,為房地交易所得=(出售房地總價額-取得成本-必要費用)後,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入;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