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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如於107年度處分新制課稅範圍之房屋及土地,應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並將房地資料填列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其他書表第C1頁。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依房地合一新制規定,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107年度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應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並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填列結算申報書之其他書表第C1頁。

 

    該所進一步說明,有關新制房地交易課稅所得之計算,為房地交易所得(出售房地總價額-取得成本-必要費用)後,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入;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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