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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獨資合夥組織辦理107年所得稅申報繳稅方式改變了

 

獨資合夥企業的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要注意了,自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如屬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決)、清算申報,由稽徵機關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107年2月7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亦即所得稅制優化方案,屬於「簡化獨資合夥組織營利所得申報方式」部分條文,規範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事業無須計算繳納營所稅,以簡化稅政並減輕其營所稅稅負,惟仍應辦理申報並核實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以併計出資人綜合所得稅核課,謹臚列修正前後報繳稅方式對照如下:

所得年度

107年度以後

104至106年度

結算申報

應辦理申報

(小規模營利事業免辦)

應辦理申報

(小規模營利事業免辦)

應繳納之稅額

無須計算

應計算

營所稅稅額

免繳納

應自繳稅額=(應納稅額×1/2-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

綜合所得稅

(營利所得)

1.營利所得=營利事業所

  得額

2.可抵繳之扣繳稅額=營

  利事業之扣繳稅額

1.營利所得=(營利事業

所得額-應納稅額×1/2)

2.可抵繳之扣繳稅額=0

  

暫繳申報

無須辦理

無須辦理

滯、怠報之處分

1.滯報金=核定之所得額

  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

  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

  ×10%(1,500元<滯

  報金<30,000元)

2.怠報金=核定之所得額

  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

  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

  ×20%(4,500元<怠

  報金<90,000元)

1.滯報金=核定應納稅額

  ×1/2×10%(1,500元<

  滯報金<30,000元)

2.怠報金=核定應納稅額

   ×1/2×20%(4,500元<

   怠報金<90,000元)

短、漏報之處罰

短、漏之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按規定倍數處罰

短、漏之課稅所得額,按所漏稅額之半數,依規定倍數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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