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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逾期繳清稅款或逾期寄送查核簽證報告書,視同普通申報案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依稅法規定,除得適用較高之交際費率計算交際費列支額度外,符合一定要件,還可享有前十年核定虧損自本年度所得額中減除之優惠。但每年仍有因疏忽申報程序,被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而無法適用稅法有關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各項優惠規定。

該所特別對於簽證申報程序中較常疏忽之事項,提醒營利事業及會計師事務所注意:

一、未於申報截止日前繳清應納稅款:
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已於期限內辦理完成申報,結算申報如有應納稅款,必須在結算申報截止日前將稅款繳清,才算完成申報程序。如應納稅款於申報截止日後2日內繳納,雖不加徵滯納金,但因屬逾期繳納,該申報案還是會被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

 

二、如期申報但未按時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書:

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除應如期申報外,亦應一併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書,否則將被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但會計師每一年度代理案件在10件以上,代理案件2分之1的件數,可於5月31日前報請國稅局核准延至6月30日前提出;而採用網路申報者,雖可省去事先申請延期提示之步驟,但查核簽證報告仍需於6月30日前併同其他申報附件寄交營利事業所在地之國稅局。


該所再次籲請營利事業及會計師事務所,欲採查核簽證方式申報,務必要如期申報及送達查核簽證報告書,更別忘了在申報截止日前繳清應納稅款,才不會因而喪失適用稅法有關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各項優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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