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折舊性固定資產,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時,其殘值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法計提折舊。
該分局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3款規定,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者,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25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續提折舊時,折舊費用以實際成本提列折舊額乘以成本限額佔實際成本比例計算。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3年1月1日購入成本1,000萬元之乘人小客車,採用平均法按耐用年數5年提列折舊,預估殘值400萬元,107年12月31日耐用年限屆滿,該公司預估可再使用5年,重估殘值100萬元,則108年度可列報該小客車折舊金額為37.5萬元,計算如下:
400萬元-100萬元)÷5年=60萬元
60萬元×(250萬元/400萬元)=37.5萬元
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繼續使用已屆耐用年限表規定使用年限的乘人小客車資產,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