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時,如實際成本超過稅法規定之限額者,其於稅務申報時應注意可得認列之折舊費用,應以依實際成本提列之折舊額,再按依稅法規定之成本限額占實際成本之比例計算之〔計算公式:依實際成本提列之折舊額×(成本限額∕實際成本)〕。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95條第13款規定,營利事業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買乘人小客車,其實際成本最高限額為250萬元,超過限額者,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舉例說明,甲公司以600萬元購買1部汽車,耐用年限5年,採用平均法攤提折舊,則每年提列之折舊額為100萬元〔(600萬元-殘值100萬元)∕5〕,而稅務上每年可申報之折舊額為41.67萬元〔依實際成本提列之折舊額100萬元×(成本限額250萬元∕實際成本600萬元)〕。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時,應注意實際成本是否超過最高限額,並正確計算折舊費用,以避免申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