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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申報房地合一新制,於計算土地交易所得時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以下簡稱房地合一新制),營利事業出售10511日以後取得或1031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其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減除,亦不得於出售土地之收入項下減除。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有出售房地時,應先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判斷是否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若屬房地合一新制適用範圍者,因於計算土地交易所得時已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1項規定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另營利事業依新制計算房地交易時,當年度交易二筆以上之房地者,應逐筆計算,如房地交易所得額為正數,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房地交易所得為損失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該所提醒,營利事業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者,應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其他申報書表第C1頁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24條之5規定之房屋、土地及股權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以下簡稱C1頁),如出售土地為舊制、房屋為新制者,其屬房屋部分亦應填報第C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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