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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107年度盈餘於次年起3年內進行實質投資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為提升國內經濟動能,考量企業經營效益及轉型升級之需求,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23條之3規定,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曆年制為例,107年度盈餘實際支出期間為108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以該盈餘投資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其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將該等實質投資金額列為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今(109)年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開始適用。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規定,所稱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不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實際支出金額為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餘額,前開辦法並明定申請程序、實質投資之範圍、應提示文件資料及其他相關事項等。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會計年度為曆年制,107年度未分配盈餘500萬元,甲公司於109年3月以該盈餘於實質投資購置生產用機械設備300萬元,即可於109年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減除,就未分配盈餘200萬元(500萬元-300萬元)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所進一步提醒,在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後,於110年12月31日以前(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始以107年度盈餘完成實質投資,該項投資支出可於完成投資日起1年內申請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列為減除項目,退還溢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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