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毁滅或廢棄時,其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殘價者,不足額得列為當年度損失。其超過預留殘價者,超過額應列為當年度收益。
因此,已達耐用年數的固定資產,如欲報廢,無須事前向國稅局申請報備,但並非指該類固定資產即當然報廢,仍應舉證證明有報廢事實存在,始得認列為損失。
該局補充說明,邇來發現營利事業列報已達耐用年限的固定資產報廢損失,經查核後發現該資產僅從財產目錄除帳,實際上仍繼續使用或閒置,並未實質報廢,不符合資產報廢損失列報的規定,致遭剔除補稅。
該局另強調,資產報廢必須確實將資產毁棄或變賣,且需有毀棄前後照片、清運費、回收場收據等資料可供查證,始得列報損失;變賣價金應列為營業外收入,併入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辦理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