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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因應疫情於今年中暫停營業,仍應辦理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而於109年申請暫停營業,仍應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財政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業公告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展延至109年6月30日止。營利事業如受疫情影響而暫停營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財政部68年11月22日台財稅第38268號函規定,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A公司經營餐飲業因受疫情影響極為嚴重,生意清淡,遂於109年3月31日辦理暫停營業至110年2月28日,依前揭法令規定,A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仍應於109年6月30日前辦理申報,而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則應於次年度(即110年)結算申報期間辦理。

若A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採用網路申報者,其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延長至109年7月31日前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或於109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送交。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辦理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應自行繳納之稅款並受疫情影響,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致不能一次繳清者,得於109年5月1日至6月30日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稽徵機關將依其申請酌情核准延長繳納期限1至12個月(一次繳清稅款)或分為2期至36期繳納稅款。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若本年度雖已暫停營業情形仍應依限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逾期申報者,將依核定應納稅額加徵10%(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之滯報金,若經稽徵機關以滯報通知書通知限期補報,仍未依限辦理者,則依核定應納稅額加徵20%(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之怠報金,請留意相關申報訊息,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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