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今(109)年3月投資新臺幣(下同)120萬元進行廠房老舊管線置換工程,該筆支出金額可否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自107年度未分配盈餘項下減除?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100萬元者,該投資金額可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本項租稅優惠措施自今(109)年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開始適用,特別應注意有關實質投資範圍,係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軟硬體設備及技術,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及設備,且投資項目受有政府補助部分,應以實際支出金額減除補助金額後之餘額計算。
所詢在今年3月以107年度盈餘投資120萬元進行廠房管線設備置換工程,屬增加建築物原有資產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實質投資範圍且已達100萬元,該投資金額於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得檢附投資證明文件,列為該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倘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尚未完成實質投資或實質投資金額未達100萬元,嗣後於107年度次年起3年內(最遲110年度)完成實質投資且投資金額達100萬元,仍可於完成實質投資之日起1年內填具更正申請書並提示投資證明文件,將該實際支出金額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