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公司積極投入研究發展,以達到產業創新之目的,凡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工業局)認定符合高度創新,且符合規定之支出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但並非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所有費用均可以申請抵稅。
公司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必須具備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且限於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使用;非屬上述之費用,例如例行性檢驗支出、市場測試支出、廣告費、差旅費、保險費及膳雜費…等,均不得認列為該項支出之範圍。
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將例行性檢驗支出、研發人員之差旅費、保險費及膳雜費列報於「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項下,雖該研究計畫業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高度創新,惟其列報之費用非屬研究發展支出適用範圍,經該局查核時剔除,補稅近百萬元。
公司申報適用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應留意是否符合上開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