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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先由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沖轉或支付;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3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8款第5目規定,已依規定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勞工退休準備金者,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或由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沖轉或支付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該局查核轄內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薪資費用項下列報退休金費用1,900萬餘元,除依法提撥退休金1,400萬餘元外,另包含實際支付退休金500萬餘元,依甲公司臺灣銀行受託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對帳單,於實際支付退休金500萬元當時,帳戶餘額約有800萬元,依規定應先由該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得列為當年度費用,經該局剔除薪資費用500萬餘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己依規定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勞工退休準備金者,於實際給付員工退休金時,須先由上開科目或帳戶項下沖轉或支付,不足沖轉或支付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以免因誤列而被調整補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 審查一科 廖慧樺
電話:(04)23051111轉7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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