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111)年3月3日台灣電力公司興達電廠事故,造成全臺大停電,營利事業如有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停電而變質、破損而無法出售或加工製造者,可依規定列報報廢損失。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因此,營利事業如受停電影響,致商品或原物料等發生變質或毀損,可依上開規定辦理報廢,核實認定損失。
營利事業每次申請報廢金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下者,得檢附商品、原物料報廢報告表等相關資料,向國稅局提出申請,經國稅局審核無異常者,免實地勘查,只要再依國稅局的通知,補送毀棄過程前後照片(須加註日期),就可完成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