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或市地重劃,依拆遷補償辦法規定所領取建築物、雜項補償費及自行拆遷獎勵金等收入,尚無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應列為其他收入,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准予一併核實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政府為促進都市整體建設發展及提高土地經濟利用價值,辦理都市重劃區段徵收,營利事業因政府區段徵收依法所領取之拆遷補償費及獎勵金,雖然是因為公權力強制介入而發生的非自願性收入,惟因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尚無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應列為其他收入,於減除相關之成本及費用或損失後仍有餘額,依法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8年度領取政府發放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拆遷補償費約30萬元及建物自動拆遷獎勵金、工廠機械設備拆遷補償費等約30萬元,惟漏未申報其他收入,經該局查獲後核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12萬元,並處以罰鍰7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因徵收領取各項拆遷補償費應列為其他收入,於減除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或損失,如有所得,始須課稅;如有損失,亦可核實認列。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