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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詳實申報進口價 應加費用你應瞭

國際商會(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 已發布修訂2020年版國貿條規(Incoterms 2020)並正式適用,請相關從業人員應密切留意。為配合我國報關實務運作,目前通關可採用之交易條件計有FOBFASCFRC&ICIFEXW6種單價條件,如發票所載非為上述單價條件之一者,應換成其中一種單價條件申報,並加計相關費用,俾利海關核估正確之完稅價格。

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之計算根據主要規定於關稅法第29條至第35條,其中又以關稅法第29條的應加費用最易產生核估爭議。實務上常有進口人因不諳規定,而漏將內陸運費、包裝費、設計費或權利金等相關費用計入交易價格,致短報稅款。依據關稅法第29條第3項規定,進口貨物之實付或應付價格,如未計入下列費用者,應將其計入完稅價格:

一、由買方負擔之佣金、手續費、容器及包裝費用。

二、由買方無償或減價提供賣方用於生產或銷售該貨之下列物品及勞務,經合理攤計之金額或減價金額:

(一)組成該進口貨物之原材料、零組件及其類似品。

(二)生產該進口貨物所需之工具、鑄模、模型及其類似品。

(三)生產該進口貨物所消耗之材料。

(四)生產該進口貨物在國外之工程、開發、工藝、設計及其類似勞務。

三、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之權利金及報酬。

四、買方使用或處分進口貨物,實付或應付賣方之金額。

五、運至輸入口岸之運費、裝卸費及搬運費。

六、保險費。

目前通關實務上以擇定FOBCIF申報為大宗,惟業者實際訂定的契約仍可能為其他交易條件,如需轉換交易條件,可能衍生相關應加費用混淆的問題。為杜徵納爭議,海關呼籲,報關時務必充分揭露相關資訊,詳實申報影響貨價事項並主動檢附貨價申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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