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申報各項費用或損失須檢附合法憑證,並與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才能列報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損失,或家庭之費用,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立法意旨在於事業與家庭費用應予劃分,不屬營利事業經營業務之必要費用,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查核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將取自百貨公司之服飾精品支出及廚具業之廚具支出等憑證計新臺幣50萬元,列報為甲公司當年度營業費用,經請公司說明該等支出與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相關性,因甲公司無法合理說明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遭該局以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無關,剔除該等費用並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不符稅法規定遭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