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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經核定後雖無應納稅款,仍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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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同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百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結算申報為決定全年度所得額之主要依據,營利事業如申報不實,將嚴重影響國家稅收,為督促營利事業誠實申報,只要短漏報所得,雖然加計短漏報所得後仍無應納稅額,亦屬違反誠實申報義務,應依前揭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500萬元,經查獲當年度漏報所得額100萬元,雖加計短漏報所得額後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但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其短漏報所得額100萬元按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計算之金額20萬元,依同條第1項規定處2倍以下罰鍰,惟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百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就實際帳載資料正確計算所得額,於申報期限內依法誠實申報,如有因疏忽致短漏報所得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及加計利息,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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