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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節稅】團體規劃之投資型保險非屬團體保險,該保險費不得列為費用。

【營所節稅】團體規劃之投資型保險非屬團體保險,該保險費不得列為費用。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二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


    該所進一步說明,目前已核准之投資型保險商品,依其險種可區分為投資型人壽保險及投資型年金保險二類,且皆為個人保險,迄無核准投資型團體人壽保險或投資型團體年金保險之案例。現行投資型保險,其性質應屬個人保險,而非團體保險,尚不因其是否經「團體規劃」或「團(集)體彙繳」而有所改變。爰此,團體規劃之投資型保險既非「團體」保險性質,自無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規定之適用。

(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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