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我國營業人及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境外電商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者〔現行規定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自106年5月1日起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並自108年1月1日起開立雲端發票;而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本國營業人或機關團體時,則無需開立雲端發票,應由本國營業人或機關團體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係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且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該購進之勞務免予繳納營業稅,營業人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將支付之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如為兼營營業人者,除將支付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外,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繳納;若買受人為機關團體則須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為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透過境外電商網路平臺購買電子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應行申報但免予繳納營業稅。另乙公司亦為依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惟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其透過境外電商網路平臺訂房,支付價金1萬元,假設其當期應稅銷售額為200萬元,免稅銷售額為50萬元,其購買該電子勞務之應納營業稅額為100元【計算式:購買該電子勞務1萬元*稅率5%*當期不得扣抵比例20%;當期不得扣抵比例20%=〔免稅銷售額50萬元/(應稅銷售額200萬元+免稅銷售額50萬元)〕】。
該局提醒,機關團體及營業人非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或購進之勞務非專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如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申報繳納營業稅,倘有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稅款。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聯絡人:黃翠瑩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104
撰稿人: 張欣喬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1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民眾如在今(110)年1月8日以後進行車輛汰舊換新者,請妥善保存相關憑證,例如新汽(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及原本舊車行車執照影本、辦理報廢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或回收證明,以利申請減徵貨物稅。
該分局表示,行政院於今年1月7日通過《貨物稅條例》修正草案,延長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優惠5年,自今年1月8日起至115年1月7日止,車齡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機車、10年以上汽車均可適用,汽車每輛減徵5萬元、機車每輛減徵4,000元,且中古機車適用資格,放寬刪除原登記須滿1年、舊車與購買新車毋須為同一人或本人的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等規定。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正草案明定自今年1月8起續行汰舊換新減徵新車貨物稅措施,倘完成立法照案通過,經總統公布施行,是類案件之申請期限,財政部表示將於子法規定明,自子法規修正施行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稅務上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銷售稅課林淑專
聯絡電話:04-7274325轉31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因交易預售屋賺取的所得,應依規定列報所得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合併其餘各類所得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預售屋因屬未完工建案的買賣,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為出售「權利」的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及移轉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個人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須一併提供買進及轉讓契約書、收付價金、取得預售屋權利所支付的必要成本及費用等相關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核認。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在109年度如有出售預售屋賺取財產交易所得,必須在110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該局最近接獲民眾電話表示某家飲食業營業人未主動開立發票,每次均要消費者詢問才會開立發票,質疑該營業人經常性漏開統一發票逃漏稅捐。
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據「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範一般飲食業,即供應食物或飲料品之業者,包括冷熱飲料店、專營自助餐廳、飯店、食堂、餐館、無陪侍服務之茶室、酒吧、咖啡廳、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社食堂,及娛樂業、旅宿業等兼營飲食供應之業者,開立統一發票時點分別為:
一、憑券飲食者,於售券時開立。
二、非憑券飲食者,於結算時開立。
三、外送者,於送出時開立。
國稅局呼籲凡屬以上飲食業營業人,在收取現金時(含其他電子支付方式)即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如為外送則須將統一發票隨貨交付,避免經人檢舉遭補稅受罰。該局強調,營業人如於一年內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達三次者,可能遭停止營業處分,切勿疏忽。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黃國明主任
聯絡電話:(07)6270835
撰稿人:楊素月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49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全年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所得達基本稅額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基本所得額及繳納基本稅額。應計入109年度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包括:(一)綜合所得淨額。(二)海外所得: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三)特定保險給付。(四)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五)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部分之捐贈扣除額。(六)選擇分開計算之股利及盈餘合計數。惟應注意每一申報戶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倘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者,得扣除數額以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報海外營利所得5,000,000元、海外利息所得11,540,000元、海外財產交易所得4,150,000元及海外財產交易損失9,000,000元,經該局所轄稽徵所查獲,加計該年度綜合所得淨額460,000元,核定基本所得額17,000,000元(海外財產交易損失9,000,000元得自海外財產交易所得4,150,000元中扣除),歸課甲君綜合所得稅並處罰鍰。甲君復查主張其海外利息所得及海外財產交易損失皆因投資所產生,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應可自其海外利息所得減除,經復查決定駁回並確定在案。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所得達基本稅額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基本所得額及繳納基本稅額,以免遭補稅處罰。民眾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指(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納稅義務人如符合前述居住者的規定,其109年度的所得應於110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及扣除額,有應納稅額者應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該局呼籲,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82,000元,於110年5月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前揭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係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09年公布之108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02,887元之60%定之,其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基本生活費總額超過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之部分,即為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亦即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182,000元,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減除納稅者申報的全部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等各項扣除額合計數之金額,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前項扣除額不包括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民眾對於稅務如有任何疑問,可至該局網站查詢(網址:http://www.ntbk.gov.tw),或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解說。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黃國明主任
聯絡電話:(07)6270835
撰稿人:蔡佩芩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36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為解散或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支付退休金之員工,而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時,所領回之剩餘款,應列入當年度其他收入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已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營利事業在支付適用舊制退休金的員工退休金及資遣費後,已無須依該法支付或已無適用同法退休制度之員工,如仍有剩餘時營利事業於結清該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領回剩餘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時,應轉列領回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近日查核轄內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當年度已向主管機關結清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並領回剩餘款90餘萬元,惟該公司漏未申報該筆剩餘款,經該局查獲補徵稅款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領回剩餘款時,務必記得列報領回年度之其他收入,以避免造成短漏報所得之情事。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宋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之稅捐,雖依法申請復查,惟逾期未繳納,仍屬欠繳應納稅捐,如經發現有藉由隱匿或移轉財產來規避稅捐執行之情形,稽徵機關將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及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之規定,限制其出境,以保全稅捐債權。
該局說明,轄內A君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經核定應納稅捐1,500萬餘元,雖已依法申請復查,惟其逾限繳日尚未繳納,嗣該局發現A君於收到繳款書後,即將名下近期購買之進口車輛移轉予第三人,有規避稅捐執行之情事,經該局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僅扣得銀行存款3萬餘元,又其名下得辦理禁止處分之財產僅有2萬餘元的土地,與A君所欠繳稅捐1,500萬餘元顯不相當,該局遂依前述法令規定,以A君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虞,且禁止處分及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之財產價值與欠稅金額不相當,因欠稅金額已達得限制出境金額150萬元標準,立即限制A君出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滯欠稅捐依法申請復查等行政救濟程序,雖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但切勿藉此方式隱匿或處分財產進而規避稅捐執行,稽徵機關發現將會依法採取各項稅捐保全措施,以保全國家租稅債權。倘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91
民眾李先生來電詢問,被繼承人死亡後遺有財產,繼承人分割遺產不均,是否有贈與稅問題?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關於民法應繼分規定之訂定,其目的係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之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於分割遺產時,經協議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者,民法並未予限制;故繼承人取得遺產之多寡,自毋須與其應繼分相比較,從而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問題。
該分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往生,遺有子女A、B、C 3人,依民法應繼分規定,應由3名子女平均分配,即A、B、C 3人各繼承甲遺產之1/3,惟A、B 2人考量C無謀生能力,決議由C繼承甲之全部遺產,A、B 2人將其應繼分讓與C部分,係繼承人間遺產之分配,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問題,不課徵贈與稅。
該分局呼籲民眾,我國遺產稅係採總遺產稅制,就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財產課徵之,繼承人應於繳納遺產稅後,再就課稅遺產淨額協議分割,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稅。但個別繼承人以其本身固有之財產繳納稅款且繼承財產較繳納稅款為少,又未向其他繼承人求償者,則顯已免除其他繼承人應繳納遺產稅之義務,應就該筆繳納之遺產稅扣除分割後實際繼承財產之差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核課贈與稅。
詳情請連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 )查詢,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營所遺贈稅課李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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