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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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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黃小姐來電詢問,其先生於今年中贈與2名子女各200萬元,每個人均未超過220萬元免稅額,還須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稅係以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可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所以,不是以個別受贈對象受贈財產是否超過220萬元作為須申報贈與稅判斷標準,不論贈與多少人、贈與多少財產,只要贈與人同一年度累計贈與財產合計超過免稅額220萬元,就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

黃小姐之配偶一年內贈與2名子女各200萬元,贈與總額合計400萬元,減除免稅額220萬元,課稅贈與淨額180萬元,應按稅率10%申報繳納贈與稅額18萬元。

該局建議納稅義務人,可善用每人每年220萬元的免稅額,由父母各自贈與給子女,以本案為例,黃小姐及其配偶如各自贈與200萬元給子女,因各自減除自己的免稅額就不必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 06-229813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延攬具特殊領域專長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自107年度起,符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9條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規定者,可申請適用租稅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符合規定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首次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從事專業工作取得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3年內,各該課稅年度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的半數,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且其海外所得亦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以協助留攬國際專業人才,減輕在臺之租稅負擔。
     

該局提醒,符合租稅優惠條件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應於辦理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離境申報時,檢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憑以核認。
     

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張先生詢問在今年年初將名下1筆農地贈與自己兒子、女兒各持分1/2,並主張農地農用扣除,經國稅局核定列為不計入贈與總額,且自受贈之日起列管5年。5年內如兒子決定出售其受贈持分1/2之農地,請問,國稅局補徵贈與稅時,是就整筆受贈農地或僅就兒子受贈後移轉部分補徵?   

該局說明,贈與人贈與單筆農地予受贈人分別共有時,經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列為不計入贈與總額,免徵贈與稅後其中一位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將其受贈的農地出售給第三人,而有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的情形時,只要該筆農地已依法分割或受贈人能提示全部共有人簽章的分管契約,則國稅局得僅就其出售之農地部分追繳贈與稅。是張先生詢問的案例,如果能提供該筆農地依法分割地號或經子女2人簽章的分管契約,則可僅就兒子持分1/2之農地追繳贈與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民眾辦理贈與稅申報時,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個人繼承房屋及土地時,併同繼承該房地之未償債務餘額,且符合以下條件者,得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前揭貸款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下稱房地現值)之合計數:

一、房地及抵押未償債務餘額由同一繼承人繼承。

二、需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

三、前揭未償債務由該繼承人實際負擔償還。

四、未償債務餘額大於繼承時房地現值總合。

 

該所指出,該釋令係整體衡量繼承取得房地之經濟實質負擔,因繼承人繼承該房地併同繼承未償債務,倘未償債務大於因繼承而無償取得之房地現值,屬其因繼承該房地而產生之額外負擔,繼承人嗣後出售該房地,無論屬舊制或房地合一新制計算之交易所得,前揭額外負擔得自交易所得中減除(新、舊制財交所得計算釋例各1則詳附件),以核實計算交易所得,俾符實質課稅及量能課稅原則。

 

納稅義務人如需任何諮詢服務,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綜所稅股 洪怡萍
聯絡電話:04-23051116轉225

 

 

1.最低稅負制之適用對象為所得很高,但因享受各項租稅減免,而完全免稅或稅負非常低的個人,故將個人之適用門檻訂為600元,使所得在600萬元以下之申報戶不受最低稅負制之影響,且該門檻金額配合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

2.至於600萬元之適用門檻,係參酌制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當時綜合所得稅適用最高邊際稅率40%之課稅級距金額,為綜合所得淨額372萬元,而最低稅負係將部分一般所得稅制下減免稅或扣除項目納入課稅,稅基較廣,且為避免實施初期影響層面過大,乃酌予提高,訂定600萬元為個人最低稅負之適用門檻(103年度起調整為670萬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3項規定,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補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10日內,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並自該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因不服該局核定之綜合所得稅 ,申請復查未獲變更,該局即依前開規定,就補徵稅額按日加計行政救濟利息,一併發單補徵。甲君不服,就加計利息部分申請復查,主張不應加計利息云云。該局以甲君未繳納稅款申請復查,因而得享暫免繳納稅款之利益,基於公允原則,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經行政救濟決定應退或應補之稅款均應加計利息,予以復查駁回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擔心行政救濟確定後需補稅並加計行政救濟利息,增加繳納負擔,也可於原應繳納期間屆滿前先行繳納稅款後,再提起行政救濟,即無後續行政救濟利息之負擔,如果行政救濟最終結果稅額有減少,多繳的部分稽徵機關也會加計利息退還。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6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將自己所有的房屋無償提供與他人合夥的幼兒園使用,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設算列報租賃所得,繳納綜合所得稅。而所稱「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查獲有將所有房屋供其與他人合夥之幼兒園使用卻未列報租賃所得之情事,原查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按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計算租賃收入,減除其約定盈餘分配比例計算屬自用之部分,及43%必要耗損及費用,核定租賃所得238,179元,歸課綜合所得稅。甲君申請復查,主張系爭房屋雖供合夥使用,惟其他合夥人皆為兄弟姊妹,實際上並未收取租金,請註銷租賃所得云云,經復查決定以不符合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之規定,全案駁回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而免計算租賃收入以外,都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租賃收入,設算列報租賃所得,繳納綜合所得稅。民眾如尚有疑問,請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7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許多民眾於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時,來電詢問表示確有列報扶養5歲以下子女,為何申報上傳後無法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選擇股利及盈餘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3.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之扣除金額670萬元。

 

網路申報軟體已設定檢核條件,民眾可依上述情形自行檢視。該局呼籲多多使用網路方式申報,除可便捷完成一年一度的申報外,更可避免申報錯誤。

 

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王健昌主任 聯絡電話:(07)5875952


撰稿人:羅玉雯          

聯絡電話:(07)5874709 分機6966

 

 

 

1.扣繳義務人給付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的所得時,如經納稅義務人提示儲蓄免扣證登記且全年累計金額不超過270,000元,可以免予扣繳。但是應該在免扣證給付日期欄內,加註這項利息所得「所屬期間」,以便扣繳義務人下次給付時,核計是否超過扣繳的額度。累計金額超過270,000元或沒有提示免扣證登記,則應就超過部分按10%的扣繳率扣繳。但採轉帳給付或劃撥給付而於次月5日前補行登記免扣證者,可免予扣繳。

2.凡經登記免予扣繳之利息,扣繳義務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額依規定格式,列單向稽徵機關申報;但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1,000元者,可免列單申報。

(財政部97年3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7510號令修正發布「儲蓄免扣證實施要點」)

 

 

提醒離鄉在外求學、工作的遊子們,房屋租金支出可列為綜合所得稅特別扣除額,請務必妥善保留租房的契約書及租金支出證明,以憑在辦理結算申報時提出扣除,節省稅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指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的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所支付的租金,可申報為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可扣除數額最高以12萬元為限。但該申報戶若同時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房屋租金支出則不得扣除。

 

該所特別說明,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時,必須要提出兩項證明文件,第一項是租房的契約書及租金支出證明,第二項是租屋自住的證明文件。

 

第一項的證明文件,除租賃契約書外,租金支出應提供出租人簽收租金紀錄或租金轉帳明細表等書面證明;第二項的租屋自住證明,則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課稅當年度在租屋地址有戶籍登記,或提出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供稽徵機關備查。

 

該所特別籲請民眾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納稅義務人如需任何諮詢服務,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綜合所得稅股  林明生
聯絡電話:(04) 23051116轉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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