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是不是就必須繳納基本稅額?
1.不一定。首先要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是否超過600萬元。(103年度起為670萬元)
2.個人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再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包括: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綜合所得淨額及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後,計算基本所得額。基本所得額未達600萬元(103年度起為670萬元)者,沒有繳納基本稅額之問題。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申報有關「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係針對身心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屬生活中之必要支出,故於計算所得淨額時准予列舉扣除,是以納稅義務人檢附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之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所出具之收據,該支出仍須符合「醫療行為」,始得列舉扣除。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40餘萬元,國稅局以其中看護費20餘萬元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補徵4萬餘元。甲君不服,主張因父親住院接受治療時,經醫生叮囑需有人全日陪伴,該看護費用確屬醫療行為支出,請准予核認云云,申請復查。案經該局以看護費核其性質為一般照顧費,駁回復查申請,未經提起訴願而告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除了看護費外,其餘容易被誤列報為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的項目尚有飲食支出、美容整形支出、保健食品支出、臍帶血保存費、自行購買無醫師證明或處方箋之藥品支出及已受保險理賠之醫療支出等,均不符合認列規定,務請民眾特別注意。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6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今年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期間截止後,如發現原申報內容填載錯誤或欲增(減)列扶養親屬或補報短漏所得等,請儘速辦理更正。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間截止後發現申報資料需要更正,應於稽徵機關核定前採用人工申報方式辦理更正申報,不適用網路及二維條碼申報;有須補繳稅款者,亦僅限填寫自動補報繳稅額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不能再使用信用卡、銀行帳戶委託取款、自動櫃員機(ATM)或晶片金融卡線上繳稅等繳稅方式。
該局指出,如原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或於結算申報書中未填寫列舉扣除額明細,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而被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只要經稽徵機關核定後,就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已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如要改採列舉扣除額,請儘速在稽徵機關核定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併同更正後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
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聯絡人:黃國明主任 聯絡電話:(07)3522394
撰稿人:龔玉玲
聯絡電話:(07)3522491分機5054
民眾張先生來電詢問:6月30日收到的綜合所得稅退稅款,為什麼與最後一次上傳申報之應退稅金額不一樣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衝擊,為協助納稅義務人於疫情期間靈活運用資金,第1批退稅案件提前於109年6月30日退稅,適用範圍為109年6月1日前網路申報、稅額試算線上或語音回復及5月11日前向戶籍地國稅局以紙本申報(包括人工、二維條碼及稅額試算書面回復)的案件。若於109年5月1日至6月1日已網路申報上傳成功的退稅案件,又於109年6月2日至6月30日間再次申報上傳者,國稅局將依更正程序辦理,舉例說明:6月1日網路申報退稅金額10,000元,6月5日更正申報退稅金額為15,000元,則原申報退稅金額10,000元於6月30日退還,更正申報增加之退稅金額5,000元,經國稅局審核後於下一批次退還。
如有任何疑義,可撥免付費專線0800-000321或洽戶籍所在地轄屬分局、稽徵所,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趙股長 06-229806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時,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本稅額。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報戶,可不必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1)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未滿183天)。
(2) 凡個人未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且沒有任何「海外所得」、「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及年金保險給付」、「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所得」及「非現金捐贈扣除額」等項目者。
該局補充說明,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報戶,應依規定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連同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一併辦理申報。
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保險給付可以減除3,300萬元免稅額度之規定為何?
1、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中,屬於死亡給付部分,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者,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超過3,330萬元者,其死亡給付以扣除3,330萬元後之餘額計入基本所得額。
2、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中,非屬死亡給付部分,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不得扣除3,330萬元之免稅額度。
3、至於健康保險給付、傷害保險給付、及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均不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自無扣除3,330萬元免稅額度問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減輕退休或資遣人員租稅負擔,退職人員領取之退職所得採取定額免稅制,同時配合物價指數調整免稅金額。依財政部106年12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600704400號公告,107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107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1、一次領取總額在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2、超過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3、超過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107年度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81,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7年7月退休,一次領取退休金4,432,833元,退休服務年資為13.5年,應課稅退職所得為1,001,416元,即退職金在2,430,000元(180,000元×13.5年)以內者,免計入所得,退職金超過2,430,000元未達4,887,000元(362,000元×13.5年)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4,432,833元-2,430,000元)×1/2=1,001,416元〕。甲君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誤以為所得資料參考清單提供之退職所得金額1,001,416元為退職所得總額,自行計算申報應稅退職所得為0元,致漏報所得而遭裁罰。
該局提醒民眾,108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與107年度計算定額免稅之金額皆相同,且扣繳憑單所載明的退職所得額,為按上開方式計算的「應課稅」退職所得額,請民眾逕依該金額申報,民眾如對憑單所載金額有疑義,可先向填發扣繳憑單的單位查明,切勿將扣繳憑單所載的退職所得額再依上開方式重複計算免稅之金額,以免漏報所得受罰。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聯絡人:陳美琳科長 聯絡電話:(07)7165696
撰稿人: 王承筑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 875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於結算申報書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或依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該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納稅義務人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提供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係針對所得單純、擬採標準扣除額之納稅義務人,主動試算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應納稅額,寄發通知書給納稅義務人核對確認,再由納稅義務人依通知書所載方式,回復給稽徵機關以完成申報,納稅義務人如不同意通知書內容或欲改採列舉扣除額,應在法定期限以前自行依正確資料辦理結算申報,免依通知書方式辦理回復確認。反之,納稅義務人以回復確認方式完成申報,而未另行辦理結算申報,即表示同意稅額試算通知書內容並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
該局呼籲已依稅額試算通知書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有增、減免稅額、改採列舉扣除額或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扣除額、抵減稅額等資料,或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之情形,應於稽徵機關核定前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的申報書,並在申報書右邊空白處註明「更正申報」及稅額試算檔案編號,採臨櫃或郵寄方式,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更正,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薪資收入計算已採定額減除方式,因工作需要所購置之攝影器材能否另外減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薪資收入相關成本費用計算方式,109年5、6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可選擇定額減除(108年度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萬元)或必要費用減除,個人取得之薪資收入如有符合規定之必要費用,金額合計超過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即可選擇核實列報自薪資收入中減除,擇一擇優適用。規範3項必要費用及認列方式如下:
一、職業專用服裝費:從事職業所必需穿著且非供日常生活穿著使用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
二、進修訓練費: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
三、職業上工具支出: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8萬元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熊先生108年度從事攝影工作薪資收入700萬元,為工作上之需要,108年1月1日實際負擔購置攝影器材等費用72萬元,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8萬元,應按平均法分3年攤提折舊,折舊提列數24萬元(72萬元÷3年),超過熊先生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可減除金額上限21萬元(700萬元×3%),所以熊先生採必要費用減除金額為21萬元,大於定額減除金額20萬元,故採必要費用減除較為有利,因此熊先生得自其薪資收入700萬元中減除21萬元,申報薪資所得679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薪資收入計算採必要費用減除者,應塡具「薪資費用申報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自薪資收入中減除的費用,以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由所得人實際負擔的必要費用為限,與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薪資收入無直接相關或非必要性支出,不得自薪資收入中減除。
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聯絡人:鄭宏仁主任 聯絡電話:(07)2366505
撰稿人:簡瑞儀
聯絡電話:(07)2367261分機6458
又到了學生暑期打工的旺季,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暑假打工的學生,切勿隨便將身分證、印章交給他人使用,也不可在空白的薪資單上簽名、蓋章,以免被不肖營利事業虛列薪資所得。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所稱薪資總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營業盈餘之分配、按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之給付、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資遣費、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薪資支出之原始憑證,為收據或簽收之名冊;職工薪資如係送交銀行分別存入各該職工帳戶者,應以銀行蓋章證明存入之清單予以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某些不肖營利事業,利用學生社會經驗不足,而以開立不實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方式,藉以虛增營業成本或費用,達到逃漏稅目的。為避免學生淪為不肖營利事業逃漏稅工具,請學生於打工時,除記錄業者名稱、地址、工作期間、上班起訖時間之出勤概況外,在領取薪資時,應詳細核對薪資印領清冊上的金額與實際核發的金額是否相符,或將薪資表、銀行轉帳匯款等資料妥善保存,以供日後核對之用,千萬不要將身分證、印章隨意交給用途不明之他人,或在未載明工作期間及金額的薪資表上簽名蓋章;如發現有被公司行號虛列薪資情形,可檢附薪資扣(免)繳憑單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提出檢舉,以保障自身權益。
該局同時提醒營利事業,應依法並誠實申報所得稅,如有虛報薪資情事者,應儘速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鄭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0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

Copyright © 2026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Joomla templates powered by Spar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