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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何人應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基本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時,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本稅額。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報戶,可不必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1)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未滿183天)。


(2) 凡個人未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且沒有任何「海外所得」、「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及年金保險給付」、「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所得」及「非現金捐贈扣除額」等項目者。


       該局補充說明,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報戶,應依規定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連同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一併辦理申報。


       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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