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承租房屋,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該代出租人負擔之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即視同租金,應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國內居住之乙君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10%扣繳稅款及1.91%全民健保補充保費由甲公司負擔,乙君每月實收租金60,000元,則甲公司扣繳義務人每月應依給付總額68,112元〔60,000元÷(100%-10%-1.91%)〕辦理扣繳,扣繳稅款6,811元(68,112元×10%),甲公司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日之次月10日前繳納扣繳稅款,並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
該所呼籲,扣繳單位承租房屋時,如有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相關款項者,應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並由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繳稅款及填報扣繳憑單。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余青樺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22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最近許多商家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而結束營業,致提前解除租賃契約,而房東因房客未租滿契約所定租賃期間而收取或由押金抵扣之違約金應申報為其他所得,提醒納稅義務人不要漏報該筆其他所得或誤申報為租金收入。
該局說明,財產租賃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出租人向承租人所收取違約金並非提供出租財產收取之代價,而係承租人因未完成約定承租期間或其他事由所為之給付,屬其他所得性質,所以出租人因該違約金支付所生之必要費用仍可減除,如寄送存證信函費用、訴訟費用等。
該局進一步提醒,房東因房客中途解約而未退還之押金,如屬抵付房客積欠之房租,仍為租金收入,如未積欠租金,則該未退還之押金係違約金,並非房東應收未到期之租金,請納稅義務人正確申報違約金收入及其必要費用,避免造成漏報所得而遭補稅及處罰。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聯絡人:陳美琳 科長 聯絡電話:(07)7165696
撰稿人:楊家芬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742
本市李小姐來電詢問,108年度因身體不適,至某公立醫院住院接受治療,期間共支付醫藥費用新臺幣(下同)15萬元,因本身有向A保險公司購買醫療險,此次就醫項目又符合保險公司理賠條件,申請後獲得保險公司理賠10萬元,李小姐詢問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如何列報該筆醫藥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有關醫藥及生育費之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和生育費用,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以本案為例,李小姐108年度支付醫藥費用15萬元,因另外受有保險理賠10萬元,故應先行減除該筆保險給付後,以差額5萬元列報扣除額。
該局特別提醒,目前民眾多有購買保險,以應付未來不確定性風險的觀念,因稅法規定醫藥及生育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再列舉扣除,故民眾於申報列舉該項費用時,應確認是否已另外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如確實受有保險給付,應就差額部分(即未獲給付部分)列報,勿以醫療收據所載金額全額申報,以免遭剔除補稅。
提供單位:旗山稽徵所
聯絡人:陳淑美主任 聯絡電話:(07)6622380
撰稿人:朱玲瑤
聯絡電話:(07)6612027 分機5640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陸續辦理退稅作業中,其中有關夫妻申報時常見的錯誤態樣主要為結婚當年度採合併申報卻漏報配偶所得及誤勾選夫妻分居類型註記等。
該分局說明,綜合所得稅係採家戶申報制,夫妻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所得應合併報繳,惟夫妻結婚或離婚當年度可選擇採取分開或合併申報,另夫妻分居亦可各自單獨申報。惟「分居」之定義,依財政部104年3月19日頒布之「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規定,計有:
一、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經裁定改用分別財產制者。
二、符合民法第1089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法院依請求或依職權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
三、因受家庭暴力,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
四、取得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
該分局提醒,若夫妻分居未符合上開認定標準,然卻無法合併申報者(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地不同等情形),可分別填報申報書,但仍應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分居,由稽徵機關合併計算稅額後另行發單補徵,亦可申請分別開單計稅。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徐嘉穗
連絡電話:(04)25291040轉222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因屬生活中之必要支出,故於計算所得淨額時予以扣除,惟以該等醫藥費用係支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始得列報「醫藥費及生育費」扣除額,若已受領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分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張君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20餘萬元,其中檢附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診所單據5餘萬元,保險給付3萬餘元,均不予扣除。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鄭侑真
連絡電話:(04)25291040轉218
1.自105年1月1日起,凡個人交易下列房屋、土地及房屋使用權(以下合稱房屋土地),除符合免辦理申報情形者外,其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辦理申報:
(1) 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A.105年1月1日(含)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
B.103年1月2日(含)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
房屋的範圍,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及農業設施。
(2) 交易105年1月1日(含)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
2.個人交易的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辦理申報:
(1)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
(2)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的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3)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金額在100萬元以下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該局補充說明,父母在子女結婚前後6個月期間內贈與財物,始得適用子女婚嫁贈與之規定。
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4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因投資境外企業,所獲配營利所得或處分投資股本之利得,屬海外所得,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課稅範圍,應注意是否須申報繳納個人所得基本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海外所得的申報是以「戶」為計算及申報單位,所以申報者應檢視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是否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未達標者,海外所得無須納入計算;超過100萬者,應再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包括: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私募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綜合所得淨額及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如果「基本所得額」未達670萬元者,就沒有繳納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的問題;超過670萬元者,並不表示就要繳納個人所得基本稅額,而是要將個人所得基本稅額和個人一般所得稅額來比較,取其高者來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未辦理107年度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國稅局發現甲君的銀行帳戶,在107年自乙君帳戶轉入1,000萬元,進一步追查該筆款項來源,發現是甲君投資海外企業獲配之盈餘分配,經加計其107年度非現金捐贈200萬元及綜合所得淨額300萬元,基本所得額合計1,500萬元,基本稅額為166萬元〔(基本所得額1,500萬元-扣除額670萬元)*20%〕,因基本稅額大於一般所得稅額52萬3,400元〔(綜合所得淨額300萬元*適用稅率30%)-累進差額37萬6,600元〕,除補徵稅額外,並予以處罰。
國稅局提醒民眾,如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有需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併同一般結算申報書辦理申報者,因一時疏忽,漏未申報,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及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 06-2298136
高雄市李小姐來電詢問,個人在105年1月1日起交易自住房地,交易所得有租稅優惠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自住的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條件,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2.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李小姐105年4月1日購入A自住房地,成本1,200萬元,如滿6年後以售價2,000萬元出售,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2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且符合自住房地優惠適用條件,其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課稅所得500萬元=成交價額2,000萬元-成本1,200萬元-費用2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課稅所得500萬元-400萬元)×10%=應納稅額10萬元【#233】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聯絡人:陳美琳科長 聯絡電話:(07)7165696
撰稿人:沈亘惠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70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訴願法第14條規定,訴願人提起訴願之法定不變期間,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若逾越該法定期間,訴願機關將依訴願法第77條規定為不受理決定,行政法院則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以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因綜合所得稅補徵稅額事件,不服該局復查決定(下稱原處分),經財政部訴願決定不受理駁回後,續行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原處分係於106年1月9日送達甲復查申請書所載之臺北市住所,並由甲本人收受,即生送達效力。又甲之住所係受理訴願機關財政部所在地,無扣除在途期間適用,故甲提起訴願之不變期間,依訴願法第14條規定,應自原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即106年2月8日屆滿,惟甲遲至106年2月14日始向財政部提起訴願,已逾申請期限,財政部為不受理決定,並無不合;甲復提起撤銷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其起訴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無從補正而裁定駁回。甲仍不服,續提抗告至最高行政法院,該院以抗告難認有理由裁定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提醒:行政訴訟之撤銷訴訟係採訴願前置主義,納稅義務人對於復查決定不服,應循序向財政部提起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再提起行政訴訟,且應於法定救濟期間內提起,以免因逾期申請而經駁回,致損及自身權益;另若有不清楚請洽該局,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田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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