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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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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家庭結構的變遷,單親家庭儼然已非少數族群,每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離婚夫妻常面臨如何申報婚生子女的免稅額爭吵窘境及精神折磨,國稅局近年來常接獲單親爸媽電話詢問,亦接獲不少類似之復查申請。本局表示,夫妻離婚重複申報子女免稅額者,雙方應先就如何列報子女免稅額進行協議並做成書面,提供稽徵機關核認,如未經協議或協議不成者,則由稽徵機關以實際照顧日常生活起居及負擔日常生活扶養費等事實加以審認。

本局舉實際案例說明,甲君與前妻乙君於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重複列報扶養兒子丙君之免稅額,經國稅局以丙君已由乙君列報扶養為由,予以剔除甲君列報之免稅額85,000元。甲君不服,復查主張雖法院裁判監護權歸屬乙君,但丙君每月至少2天與其同住,且每月皆有支付扶養費云云。經國稅局分別函請甲君及乙君提供扶養事證,甲君僅檢附匯款憑證,乙君則提供戶口名簿(證明丙君與其同住)及學雜費收據(證明扶養事實),並表示甲君自離婚前即與外遇對象同住迄今,並未盡做父親之責任。案經本局以丙君與乙君共同設籍於同址,並於該學區就讀國中,申請人甲君縱有支付扶養費用,亦僅係盡扶養義務之一部分,仍宜由實際上負責丙君生活起居照顧之乙君申報扶養,較符合稅法上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立法目的,全案業經訴願駁回確定。
      另外民眾常提出之疑問彙整如下:

1.問:一定要同戶籍才可以申報扶養子女嗎?

答:不一定。應取決於其有無共同生活之客觀事實,而非以是否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標準。
2.問:一定要有監護權才可以申報扶養子女嗎?

答:不一定。夫妻離婚後,擔任或未擔任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離婚夫妻任一方,法律地位並無軒輊,故不因擁有監護權之一方,而有優先他方申報之問題。

3.問:若協議不成,可以各自列報一半免稅額(即85,000元 × 1/2)嗎?

答:不可。免稅額申報權利係屬單一,權利性質上不可分,且以在日常生活實際扶助養育者為申報權利人,仍應參照財政部66年9月3日台財稅第35934號函釋規定,得協議由一方申報,子女有2個以上者,亦可分由雙方申報,如不協議或協議不成者,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

4.問:審認之依據為何?

  答:一般以雙方出具之證明判斷,例如:醫藥費收據、學雜費收據、家庭聯絡簿、入出境證明、疫苗接種紀錄、保險費用收據等;或是其他客觀證明文件,例如:社工訪視報告、法院判決書等。

      本局呼籲,離婚夫妻雙方若對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有爭議者,應先自行協議並作成書面記載,若未經協議或協議不成,則應妥善留存各項實際扶養事證單據,以證明確有實際扶養之事實。

本局表示,邇來有民眾詢問個人買入土地,並以該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以土地交換取得房屋,日後出售房地時,如何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簡稱新制)亦或適用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簡稱舊制)及應如何判斷持有期間與適用稅率。

本局特別整理土地、房屋於不同時點取得應如何適用課稅規定之態樣(如附表):
備註: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如為新制課稅範圍,持有期間10年以內,稅率為20%;如土地之持有期間超過10年,稅率為15%。

本局並就不同情形,分別說明如下:
情形一:王小姐105年6月1日買入土地,以該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於108年6月1日以土地交換取得房屋並出售,因土地及房屋取得日均在105年1月1日以後,於108年6月1日出售房屋、土地時,應適用新制課稅規定,適用稅率20%。
情形二:陳先生於104年12月1日取得土地,以該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於106年6月1日以土地交換取得房屋並出售,因土地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104年12月1日至106年6月1日),且房屋取得日為106年6月1日,應適用新制課稅規定,適用稅率20%。
情形三、林先生於92年6月1日取得土地,以該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於106年6月1日以土地交換取得房屋並出售,因土地取得日於103年1月1日以前,應適用舊制規定免納所得稅,房屋取得日為106年6月1日,應適用新制,並以土地持有期間認定房屋交易所得適用稅率15%(持有期間超過10年)。
情形四:同情形三,林先生於92年6月1日取得土地,以該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於104年8月1日以土地交換取得房屋,並於106年6月1日出售房地,土地仍免納所得稅,因房屋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104年8月1日至106年6月1日),應適用新制,並以土地持有期間認定房屋交易所得適用稅率15%(持有期間超過10年)。

本局呼籲,個人交易(出售及交換)房屋、土地,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等3種免納所得稅之情形得免辦理申報外,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應依規定辦理申報。而前述合建分屋以土地交換房屋情形,交換時如因換入房屋價值低於換出土地之價值,所收取價金部分,因所得已實現,仍應按比例計算所得,申報納稅。

本局網站首頁熱門焦點設置「房地合一」專區提供「個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自我檢核表」,方便民眾判斷房地交易適用新制或舊制,另為節省申報時間,請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申報。 

如有任何申報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軟體操作問題,請撥打0800-086188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有所得應課稅是大部分人認同的正義,但別忘了,從事非法行為所獲取的收入也是所得,當然也應該依法課稅。

本局說明,若甲民眾取得合法所得並依法報繳稅捐,而乙民眾取得賭博所賺取的所得(即非法所得)卻不必納入課稅,將產生課稅不合理且不公平的現象,故基於實質課稅及公平原則,合法所得應課稅,非法所得若未經沒收或負擔賠償義務,亦應依法課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國稅局有多種蒐集課稅資料之管道,日前本局接獲檢調單位通報,查獲8人合夥經營非法期貨網路交易平臺,經本局抽絲剝繭,透過分析比對帳戶、釐清資金流向及訪談關係人查核後,發現渠等有逃漏稅之情形,乃補徵相關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計2千6百餘萬元,並處以0.5至1.5倍不等的罰鍰。

本局特別呼籲,民眾有所得即應依法誠實申報,否則一經查獲,將依法補稅及處罰。民眾如有疑問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就近向轄區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局表示,個人直接對私立學校之捐贈或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捐贈,因捐贈對象不同,得列舉扣除之限額也不相同。 
本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故個人對「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係屬於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依前揭規定可列舉扣除之捐贈金額,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之20%為限。

本局進一步說明,為鼓勵私人興學,促進私立學校發展,私立學校法明訂教育部得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個人對私立學校捐贈有關事宜,個人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之捐款,屬「私立學校法規定之捐贈」,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列舉扣除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又如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可全數列舉扣除,須檢附收據正本以供查核。

本局提醒,對特定或不特定私立學校捐款,租稅減免優惠有所不同,納稅義務人應特別注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為提升為民服務效能,提供多元化申報管道,擴大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辦服務,納稅義務人及受任人可運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憑證及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透過網路辦理遺產稅及贈與稅申辦。


該所提醒,被繼承人或贈與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且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國民,納稅義務人或受任人都可以上網使用電子申辦系統進行遺產稅或贈與稅資料建檔,再上傳申辦資料。詳細步驟如下:
一、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tax.nat.gov.tw/) 下載遺產稅或贈與稅電子申辦系統軟體。
二、登入系統將相關資料建檔完成後,插入自然人憑證、全民健康保險憑證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透過網際網路傳輸申辦資料,上傳成功日即為申報日。
三、完成申辦後列印申報書,連同應檢附證明文件,於上傳成功之翌日起10日內寄送或親自遞送至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即完成申辦手續。


該所強調,「受任人」利用自然人憑證、全民健康保險憑證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申辦遺產稅或贈與稅案件,應在申報期限內辦理,依規定應行檢送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時,應併同檢附「委任書」,並於申辦資料上傳成功之翌日起10日內送達被繼承人或贈與人之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


該所呼籲,遺產稅申報期限為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贈與稅申報期限為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要完成申報,請納稅義務人及受任人儘量利用此項創新便民服務措施,多加利用網路申辦遺產稅及贈與稅,多用網路少走馬路,以達縮短資料處理時間,簡化稅務行政流程之目的。

本局表示,我國境內公司員工,取得並執行外國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該執行權利日股票時價與約定執行價格間之差額,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

本局舉例說明,丁君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執行外國公司之員工認股權列為海外所得計算基本稅額,致漏報當年度其他所得400餘萬元,短漏稅款100餘萬元,經本局查獲,除補徵稅款外並處罰鍰。

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個人當年度有執行外國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應自行申報為該年度其他所得,若對所得類別認定持疑,應向稽徵機關查詢釋疑後申報。倘申報後始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情形者,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於105年1月1日起實施,個人應於交易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

該分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自行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應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如有應納稅額,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並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前開2項罰鍰得擇一從重處罰。該分局特別提醒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若課稅所得為0或為虧損等情形仍應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如逾期尚未申報,應儘速辦理補報並補繳稅款,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免予處罰,請納稅義務人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台東市陳先生來電詢問,其於106年8月31日出售專利權予甲公司並簽訂專利權讓與契約書,且辦理讓與登記,約定價金為200萬元,但未保存成本及費用相關證明文件,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表示,個人出售專利權屬財產交易,應於專利權讓與登記年度,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列報財產交易所得,因陳先生無法提出成本及費用證明文件,於107年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依收入之30%計算成本及必要費用,申報該年度財產交易所得額為14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30%)。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民眾出售專利權,即使約定分年收取價金,仍應於專利權讓與登記年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該分局特別提醒,民眾如發現有漏報情形,於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調查前,應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受處罰。

  本局表示,自106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之應扣繳所得,已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扣繳稅款者,得於上開期間內利用網際網路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憑單。
本局進一步說明,除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案件及逾期申報案件外,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之各類應扣繳所得,並繳清代扣繳稅款者,可於法定申報期間內,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tax.nat.gov.tw)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以該網站申請之「報稅密碼」或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辦理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一經上傳成功,即完成申報程序。

本局呼籲,扣繳義務人請多利用網際網路申報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資料,不但可免除往返國稅局遞送申報資料之不便,亦可全天候24小時上傳申報,不受時空限制,省時又便捷。

本局表示,個人直接對私立學校之捐贈或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捐贈,因捐贈對象不同,得列舉扣除之限額也不相同。 

本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故個人對「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係屬於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依前揭規定可列舉扣除之捐贈金額,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之20%為限。

本局進一步說明,為鼓勵私人興學,促進私立學校發展,私立學校法明訂教育部得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個人對私立學校捐贈有關事宜,個人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之捐款,屬「私立學校法規定之捐贈」,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列舉扣除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又如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可全數列舉扣除,須檢附收據正本以供查核。本局提醒,對特定或不特定私立學校捐款,租稅減免優惠有所不同,納稅義務人應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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