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其所漏銷項稅額雖經扣減其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累積留抵稅額最低金額後無漏稅額,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但仍有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之違章行為,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以下行為罰。
該局舉例,轄內甲營業人於112年1至12月間銷售化妝品及美容商品,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2千萬元,經該局於113年8月27日查獲並核定應補徵營業稅額1百萬元,另依財政部89年10月19日台財稅第0890457254號函規定,核算甲營業人應補徵稅額扣減其自違章行為日(即自112年1至2月期之申報日112年3月14日)起至查獲日(113年8月27日)止各期累積留抵稅額最低金額後,漏稅額為0元,免處漏稅罰,但因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仍有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之情形,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以其係一年內第1次經查獲,按漏報銷售額2千萬元處2%罰鍰40萬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貨時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且將發票給與買受人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倘有漏開統一發票情形,在未經他人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應即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新制113年7月1日上路後,針對持有多戶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的納稅義務人,按全國總持有戶數依房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的差別稅率課徵,台中市房屋稅,持有2戶以下者,每戶3.2%;持有3戶至4戶者,每戶3.8%;持有5戶至6戶者,每戶4.2%;持有7戶以上者,每戶4.8%。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於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2月末日止已全部拆除的非自住住家用房屋,並於2月末日前向該局申報,將不計入持有戶數適用差別稅率,應依未拆除期間核計並適用單一稅率2%課徵房屋稅。
該局說明,房屋稅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確定當期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及其持有戶數。前述房屋於2月末日以前申報拆除,則當期非自住住家用戶數少1戶,每一棟房屋可能適用較低稅率。反之,逾期申報,將計入當年期持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戶數計算,當期戶數維持不變,每一棟房屋適用相同稅率,若是部分拆除,即使在2月末日前申報,仍算一戶,照樣計入當期持有戶數,每棟房屋適用的稅率將維持不變。

基隆關表示,近期查獲多起廠商虛報進口貨物價值案件,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受罰。該關提醒業者,應檢附正確交易文件,以免觸法受罰。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進口人於報關時,應依關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填送貨物進口報單,檢附發票、裝箱單及其他進口必須具備相關文件,誠實申報進口貨物價格及相關稅費。經海關查獲所繳驗發票涉有不實情事(如低報價格),除須補繳所漏稅費,並依法裁罰外,如發票屬變造或偽造,進口人亦須承擔相關刑事責任,不可不慎。
基隆關呼籲,進口人報運貨物進口時應誠實申報完稅價格及繳驗真實交易文件,切勿心存僥倖,以免觸法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確保買受人正確扣抵營業稅進項稅額及保障消費者即時透過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查詢消費資訊,維護民眾兌獎權益,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未依「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規定時限,將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據實傳輸至平台存證者,國稅局將通知限期補正,並處新臺幣(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得按次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常見異常態樣多屬未於期限內(單月10日前)上傳空白未使用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下稱空白字軌號碼),或上傳資料不完整,建議利用下列方式以提升傳輸資料時效性及正確性:
一、留意平台通知信:平台於次期開始7日(例如1-2月期於3月7日)發送「尚有電子發票未上傳」通知電子郵件,該郵件將寄送至平台登錄之取號人信箱,營業人應依通知內容檢視是否有漏未上傳之字軌號碼,並於當月10日前完成補上傳作業。
二、確認上傳資料正確性:上傳空白字軌號碼後,至「平台/營業人功能選單/每單月10日前應辦理事項/上傳空白未使用發票號碼作業(BTB404W)」,透過「查詢」頁籤確認上傳資料是否正確。
三、依實際需求取號:定期檢視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取號量是否符合實際需求,避免因超額取號造成漏上傳風險。如需縮減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可至「平台/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取號/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取號(BTB004W)」減少下期配號組數,或填具「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申請書」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減少組數。
該局提醒,於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通知限期補正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行發現存證資訊有疏漏或錯誤情事,並已據實補正傳輸至平台存證者,免予處罰並免予計入違章次數。相關資訊可至該局網站「電子發票資訊存證宣導專區」查詢。如有任何疑問,可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稅商品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不得要求消費者如欲索取統一發票,需另外加5%營業稅款,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為避免營業人以售價未含營業稅為由,要求買受人另再支付營業稅,藉以降低買受人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達逃漏營業稅之目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明定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亦即定價等於銷售額加計銷項稅額。如營業人銷售之定價未內含營業稅,且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來發現部分網路賣家未依規定標示商品價格,經運用AI工具蒐集分析購物平台賣家資訊流,查獲網路賣家甲之商品售價為未含稅價格,買家下單購買未含稅售價新臺幣(下同)100元商品後,需再補付售價5%之營業稅款,賣家始開立1張總金額為105元之發票,經國稅局查得該網路賣家110至114年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計960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裁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及勞務應依商品定價收取價款,並依法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不可要求消費者另外支付營業稅款,避免消費爭議及因短漏開統一發票而受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針對媒體今日(17日)有關光電業者誇海口可搞定國產署,地方批公地放領巧門加速毀農及公地放領歪解國有地開發咒,農友憂接盤套牢喊救命之報導,國產署回應,依行政院114年11月27日第3980次會議決定,為落實憲法扶植自耕農政策,在依法行政、信賴保護與國土保育3原則下,重啟「國有平地耕地及邊際養殖用地」之公地放領。放領土地必須是在65年9月24日以前已承租迄今,並符合「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相關規定。
國產署表示,依「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規定,國有耕地放領對象須為65年9月24日以前已承租該國有耕地,至今仍繼續承租使用之農民、或承租人因年邁體衰,而由其同戶籍原共同使用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家屬現耕、使用而依法換約承租使用之農民、或由其繼承人繼承承租使用之農民;放領面積以申請承領人原租約面積為準;承領的農民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後5年內,除因政府公共需要辦理徵收等情形外,不得變更為其他用途使用。爰放領土地的承領人資格、條件及後續土地使用管制,須符合上開規定。另內政部114年12月14日表示,目前國土計畫法、農業發展條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相關規定,對於農地農用及其變更使用程序,也都訂有嚴謹的管制規定,必須符合規定者才能申請變更使用,以確保農業永續發展。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該署各分署(即出【放】租機關,下稱出租機關)依國有財產法等規定出(放)租國有非公用耕地,承租人依租約約定應自任耕作使用,倘出租機關接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報、民眾檢舉承租人違法使用未自任耕作等情事,經出租機關查明屬實,將依相關規定及租約約定處理。另為強化租約管理,出租機關已建立國有出(放)租耕地等農業用地租約管理及查核作業,每年除透過抽查及委外巡管外,並運用科技監測工具輔助租約管理。
另光電業者向國產署申請提供開發國有土地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倘涉及已出租之國有土地,國產署各分署均以雙掛號函詢承租人是否支持光電開發案,並將調查結果及相關資訊提供經濟部能源署評估,倘承租人未明確表達支持或經濟部能源署評估不宜設置,該筆土地不同意提供申請開發。再者,配合行政院500坪以上國有土地不出售政策,光電業者無法以讓售方式取得大面積國有土地,絕無報導所稱承租人放棄承領資格,光電廠商得以毗鄰地主身分購入放領農地等情事。
本次政府重啟公地放領政策的目的,主要是落實憲法「扶植自耕農」政策,讓長期耕耘的農民可以依法取得承租農地的所有權。公地放領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國產署依政策及相關規定就國有非公用土地予以配合辦理,並將遵照內政部制定的規範與配套措施,確保放領的農地能繼續維持農用,兼顧農業的永續發展。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地主收回耕地,並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給予佃農的補償費屬變動所得,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得僅以半數列為佃農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其立法意旨係變動所得為長期累積形成,不宜於取得年度1次適用累進稅率課稅,故以半數列為所得。
舉例說明,該局查核納稅義務人甲君(地主)與A公司土地買賣案件,經調閱交易標的物土地謄本及土地異動索引,並函請買賣雙方提供相關資料,查得佃農乙君於113年度與甲君簽訂耕地權放棄書,向耕地所在地公所申請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甲君依前揭條例規定,給予乙君補償費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因該局在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開始之前發現,遂主動輔導乙君應於法定申報期間內,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以該補償費之半數550萬元列為其他所得,併入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地主收回耕地,依規定給予佃農三七五租約補償費,因地主並非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免開立扣繳憑單,以致佃農較容易疏忽而未依規定申報受領的補償費,倘佃農有是類所得但尚未屆綜合所得稅申報期者,請記得要如期申報納稅;倘所得年度申報期已屆滿,凡屬未經他人檢舉或尚未經稽徵機關開始調查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申報,並補繳稅款,可免予處罰。民眾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民眾進行不動產買賣時,常誤以為只要簽訂契約,新買方當年度就需負擔相關稅款。然而,實務上地價稅與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均依法律規定,係以「納稅義務基準日」當天的不動產登記所有權人為認定標準,房屋稅以每年2月最後1天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為協助民眾更清楚了解,財稅局以同一個買賣案例進行說明。
案例說明,小李(賣方)與小芳(買方)於114年3月1日完成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114年房屋稅基準日為2月28日。在本案例中,房屋於2月28日時仍登記在小李名下,於3月1日才辦理完成移轉登記,因此,114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為小李。由於本案已於3月1日完成土地移轉登記,8月31日時土地已為小芳所有,所以114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小芳。
財稅局呼籲,民眾如有不動產買賣、贈與等移轉行為,務必留意移轉登記完成日是否在基準日之前。即使買賣契約中雙方對稅負分擔另有約定,該部分屬契約自由範疇,稅務機關仍依法律規定,以基準日當天登記之所有權人認定納稅義務人,以確保課稅公平性及維護納稅權益。

王小姐日前來電詢問,配偶最近將土地過戶給她,仍設籍居住,且無出租也無營業使用,是否還要重新申請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原土地所有權人不論是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新所有權人經由贈與、繼承或買賣等方式取得後,如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規定,都必須重新提出申請,才能適用。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只要符合下列三個要件,二個限制,就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一)三要件: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2.無出租、無營業之住宅用地。3.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二)二限制:1.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2.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財政稅務局表示,王小姐受贈自配偶的土地,持續作自用住宅使用,如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則王小姐須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若經審查核准,則當年度地價稅才可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適用。如需進一步了解相關訊息,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向該局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tntb.gov.tw)查詢。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民眾依法申請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原出售土地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經核准後,將依法管制5年,如查有戶籍遷出、所有權移轉(包含夫妻贈與)或改作其他用途使用(如:供出租、公益出租、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或營業使用),將被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稅款。
惟依據財政部函釋,如有因子女就學需要、因公務派駐國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等特殊因素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於該地,尚難謂已改作其他用途,倘經查明實際上仍作自用住宅使用,確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者,可免依法追繳原退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若於管制期間因繼承、被徵收而移轉土地,亦免依法追繳原退稅款;但繼承人繼承土地後,於上述管制5年期間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使用,仍應向繼承人追繳原退還稅款。最後提醒您,申請核准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重購土地於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稅捐單位均會辦理清查作業,請千萬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您的權益。
對於以上內容或土地增值稅有其他疑義,可撥打總局(08-7338086#620~626)或所屬潮州(08-7882477#5103~5106)、東港(08-8354780#5104~5106)、恆春(08-8895255#103)等分局洽詢,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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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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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04)27037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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