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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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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屢有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賣家被檢舉未依法申請稅籍登記逃漏稅,該局特別提醒,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釋,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銷售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指出,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如果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一旦「當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惟考量網路銷售業者之交易特性,須透過結算才能確定銷售額,所以給予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之緩衝期間,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申請稅籍登記即可,若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會就已達營業稅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之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並處以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A君未申請稅籍登記於網路銷售貨物,109年1月至7月銷售額分別為4,800元、18,790元、29,000元、266,158元、425,082元、360,131元、1,053,390元,依財政部109年令釋規定,A君109年4月份銷售額已達起徵點,必須在109年5月底前申請稅籍登記,並按稅率5%計徵營業稅。惟A君逾限未申請稅籍登記,並經國稅局於109年9月15日查獲,國稅局除補徵營業稅額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
       

民眾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黃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40

 

民眾林先生來電詢問,其經營獨資商號之親屬死亡後,對於該商號之稅籍登記不知該如何善後處理,致該商號虛懸,備感困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營利事業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但僅為營業上之便利,實際上其生財及營業權益,仍歸屬經營該事業之自然人所有。故獨資組織之商號負責人死亡時,其遺產由繼承人繼承,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該商號財產為公同共有,得協議變更由特定繼承人擔任負責人;惟若彼此之間互不相讓,無法達成協議時,則應由全體繼承人申請變更之登記。

 

至於全體繼承人均無意繼續經營該獨資商號者,則可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辦理註銷登記。但負責人死亡前,該獨資商號欠繳應納之稅捐或已有違章罰鍰經裁罰確定者,則應責成其遺產繼承人於所繼承遺產範圍內清繳欠稅或罰鍰,始得辦理註銷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A君為甲獨資商號(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負責人,該甲商號因短漏報營業銷售額及稅額,除核定補徵本稅,並遭裁處罰鍰確定,補、罰金額共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後A君死亡,且遺有存款30萬元,則A君之繼承人須以遺產繳清該欠稅及罰鍰5萬元後,始得辦理甲商號之註銷登記。

 

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聯絡人:洪麗玉主任  

聯絡電話:(07)5337323


撰稿人:莊宏慶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8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農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該營業人尚非該農地之所有權人,嗣該營業人出售該農地以取得經濟上之利益,屬債權買賣行為,非為處分土地之直接對價,並無買賣土地免徵營業稅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不動產所有權採登記要件及絶對效力主義。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所稱銷售勞務係指貨物以外得為交易之標的包括專利、商標等無體財產權及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等所取得之代價。營業人購買農地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雖非該農地所有權人,但對出名者享有土地移轉登記之返還請求權,該請求權屬債權性質,嗣出售該農地並取得代價,認屬銷售請求權之債權買賣行為,依法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營業人出售農地取得之收入,除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尚須按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出售收入減除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併入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籲請營業人注意相關規定,以免漏報被補稅處罰。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聯絡人:陳淑美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563


撰稿人: 鄧昌玲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77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時,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開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11月1日以105,000元向乙公司購買營業用之機器1台,進項稅額5,000元並已申報扣抵109年11-12月之銷項稅額;嗣後因機器瑕疵無法使用,於110年1月上旬辦理退貨,並開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交付予乙公司。而甲公司卻未於當期(即110年1-2月),將收回之營業稅額5,000元自進項稅額中申報扣減,致該期營業稅虛報進項稅額5,0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進貨時取得進項憑證,已依規定將該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嗣後發生退貨或折讓時,應依規定開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於開立當期列報進項稅額之減項。如漏未申報會導致虛報進項稅額,稽徵機關將依法補稅處罰。請營業人自行檢視有無漏報進貨退出或折讓,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轄區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聯絡人:黃翠瑩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104


撰稿人:張嘉玲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 735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財政部已公告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萬元,較108年度之17.5萬元,增加7,000元,為歷年來最大調幅,民眾於今(110)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該分局說明,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予課稅。

該分局舉例,王君一家4口,家庭成員有王君、配偶、扶養3歲及6歲子女2名,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標準扣除額,則該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72.8萬元(18.2萬元x4人),超過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之合計數71.2萬元〔全戶免稅額35.2萬元(8.8萬元x4人)+標準扣除額24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萬元〕,該申報戶仍有基本生活費差額1.6萬元(72.8萬元-71.2萬元),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納稅義務人今(110)年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可適用每人基本生活費18.2萬元不予課稅。該分局提醒民眾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相關疑問,請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林欣怡
連絡電話:(04)25291040轉209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又到了一年一度報稅季節,執行業務者辦理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時,可選擇以人工申報或使用「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辦理網路申報,同時應將所得人之執行業務收入、必要費用及所得額詳實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提供,近年來時常出現執行業務所得漏申報案例如下:

案例1:某診所負責人甲君主張其代理申報之會計師已將該診所107年度之收支相關資料以網路上傳,但其並不知道還要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以致短漏報執行業務所得762,050元,短漏所得稅額59,842元,並遭處罰。

案例2:乙君與其醫學院學妹丙君,合夥設立診所執業,該診所負責人為丙君,其已將診所損益表併同其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但乙君不知道自己也要將分配之盈餘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以致漏報執行業務所得275,563元,短漏所得稅額33,067元,並遭處罰。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於申報期間以人工申報或使用電子申報系統上傳申報收支報告表時,負責人或合夥人應將盈餘分配表之盈餘分配數及扣繳稅款分配數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以免漏報綜合所得總額,受到處罰。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陳松穗分局長  

聯絡電話:(07)7404020


撰稿人:周義祥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63

民眾林小姐來電詢問,於104年以300萬元買入一處房地,買入後支出整修費用100萬元,其中包含窗簾、冷氣機及家具用品等10萬元,房地於109年以500萬元出售,另支付予房仲業者費用2萬元,買入及賣出時均未拆分房屋及土地價格,因該房地在105年以前取得,故出售時非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僅課徵房屋部分的財產交易所得,可否以109年度該屋出售時的房屋評定現值乘以部頒所得標準率來申報房屋部分財產交易所得?

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出價取得的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應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房屋,申報時應檢附買賣契約書,若買賣契約書只有房地總價款,或僅買入或賣出時有劃分房地價款時,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原始取得成本」減「移轉費用」後之餘額,乘以出售時該房地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出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另可扣除之相關必要費用如下表所示:

因窗簾、冷氣機及家具用品等10萬元費用,不屬於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故林小姐財產交易所得計算如下:(售價500萬元-成本300萬元-修繕費90萬元-仲介費2萬元)=108萬元,再乘以該房地109年度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出屬於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呼籲,個人出售出價取得的房屋,應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如民眾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將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或實際查得資料核定財產交易所得。 


提供單位:旗山稽徵所  

聯絡人:金立莉主任  

聯絡電話:07-6622380


撰稿人:張慧敏        

聯絡電話:(07)6612027 分機564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為提升工作士氣,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所得;如果是以現金定額補貼、發放旅遊券或僅招待特定員工(例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旅遊,則屬於員工的所得,依照其有無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而歸屬不同的所得類別,依規定應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110年度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員工旅遊支付費用計300,000元,若當年度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為250,000元,則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250,000元,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即50,000元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並免視為員工所得;惟如該公司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則未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之250,000元,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以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至超過部分,即50,000元,應由公司列報員工薪資所得。

若A公司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則該300,000元均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列報為員工薪資所得。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如有上述以現金定額補貼、發放旅遊券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活動所支付之費用,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正確列報其所得類別。 

 
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聯絡人:謝昆忠主任  

聯絡電話:(07)3522394


撰稿人: 楊雅淳      

聯絡電話:(07)3522491 分機503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房屋在未建造完成前,其所有權仍屬建設公司所有,買方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屋及土地之「權利」。個人於建案完工前進行預售屋、購屋預約單、預定房地買賣協議書之買賣,係屬預定不動產「權利」買賣之移轉,如有所得應依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出售預售屋權利因未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倘買受人於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時,得以原始出售該預售屋之建設公司記載本次預售屋買賣雙方與該公司辦理預售屋買賣契約之異動日期(即俗稱換約日)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

 

國稅局特別呼籲,民眾若因轉讓預售屋、購屋預約單、預定房地買賣協議書並取得買賣價差,應依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倘一時疏忽忘了申報,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申報並補繳應納所得稅,避免遭查獲補稅處罰。

 

報稅新法寶,今年綜所稅申報,新增「手機報稅」及「行動電話認證」,免安裝軟體,免插卡,在家即可輕鬆完成報稅。民眾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綜合所得稅課 楊慧怡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28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最近發現醫師業者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列報醫療用之機器及設備時,易誤以係屬生財器具而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器具(含生財器具)之5年提列折舊。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醫療用之機器及設備耐用年數為7年,與一般生財器具耐用年數為5年之規定不同。再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0條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至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某診所於年初購買醫療設備600萬元,預留殘值為75萬元,誤以5年提列折舊額105萬元〔(600萬元-75萬元)÷5年=105萬元〕,依正確耐用年數7年計算,每年折舊額應為75萬元〔(600萬元-75萬元)÷7年=75萬元〕,超限30萬元予以剔除。

該局再次提醒,醫師業者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列報醫療設備提列折舊時,應注意上開規定正確申報,以免遭剔除補稅。 


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聯絡人:鄭宏仁主任

聯絡電話:(07)2366506                

                                                           
撰稿人: 宋美玲    

聯絡電話:(07)2367261 分機6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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