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為提升工作士氣,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所得;如果是以現金定額補貼、發放旅遊券或僅招待特定員工(例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旅遊,則屬於員工的所得,依照其有無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而歸屬不同的所得類別,依規定應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110年度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員工旅遊支付費用計300,000元,若當年度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為250,000元,則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250,000元,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即50,000元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並免視為員工所得;惟如該公司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則未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之250,000元,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以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至超過部分,即50,000元,應由公司列報員工薪資所得。
若A公司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則該300,000元均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列報為員工薪資所得。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如有上述以現金定額補貼、發放旅遊券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活動所支付之費用,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正確列報其所得類別。
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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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 楊雅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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