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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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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全年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所得達基本稅額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基本所得額及繳納基本稅額。應計入109年度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包括:(一)綜合所得淨額。(二)海外所得: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三)特定保險給付。(四)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五)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部分之捐贈扣除額。(六)選擇分開計算之股利及盈餘合計數。惟應注意每一申報戶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倘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者,得扣除數額以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報海外營利所得5,000,000元、海外利息所得11,540,000元、海外財產交易所得4,150,000元及海外財產交易損失9,000,000元,經該局所轄稽徵所查獲,加計該年度綜合所得淨額460,000元,核定基本所得額17,000,000元(海外財產交易損失9,000,000元得自海外財產交易所得4,150,000元中扣除),歸課甲君綜合所得稅並處罰鍰。甲君復查主張其海外利息所得及海外財產交易損失皆因投資所產生,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應可自其海外利息所得減除,經復查決定駁回並確定在案。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所得達基本稅額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基本所得額及繳納基本稅額,以免遭補稅處罰。民眾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指(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納稅義務人如符合前述居住者的規定,其109年度的所得應於110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及扣除額,有應納稅額者應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該局呼籲,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82,000元,於110年5月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前揭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係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09年公布之108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02,887元之60%定之,其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基本生活費總額超過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之部分,即為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亦即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182,000元,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減除納稅者申報的全部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等各項扣除額合計數之金額,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前項扣除額不包括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民眾對於稅務如有任何疑問,可至該局網站查詢(網址:http://www.ntbk.gov.tw),或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解說。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黃國明主任  

聯絡電話:(07)6270835


撰稿人:蔡佩芩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36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為解散或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支付退休金之員工,而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時,所領回之剩餘款,應列入當年度其他收入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已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營利事業在支付適用舊制退休金的員工退休金及資遣費後,已無須依該法支付或已無適用同法退休制度之員工,如仍有剩餘時營利事業於結清該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領回剩餘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時,應轉列領回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近日查核轄內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當年度已向主管機關結清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並領回剩餘款90餘萬元,惟該公司漏未申報該筆剩餘款,經該局查獲補徵稅款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領回剩餘款時,務必記得列報領回年度之其他收入,以避免造成短漏報所得之情事。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宋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之稅捐,雖依法申請復查,惟逾期未繳納,仍屬欠繳應納稅捐,如經發現有藉由隱匿或移轉財產來規避稅捐執行之情形,稽徵機關將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及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之規定,限制其出境,以保全稅捐債權。
       

該局說明,轄內A君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經核定應納稅捐1,500萬餘元,雖已依法申請復查,惟其逾限繳日尚未繳納,嗣該局發現A君於收到繳款書後,即將名下近期購買之進口車輛移轉予第三人,有規避稅捐執行之情事,經該局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僅扣得銀行存款3萬餘元,又其名下得辦理禁止處分之財產僅有2萬餘元的土地,與A君所欠繳稅捐1,500萬餘元顯不相當,該局遂依前述法令規定,以A君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虞,且禁止處分及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之財產價值與欠稅金額不相當,因欠稅金額已達得限制出境金額150萬元標準,立即限制A君出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滯欠稅捐依法申請復查等行政救濟程序,雖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但切勿藉此方式隱匿或處分財產進而規避稅捐執行,稽徵機關發現將會依法採取各項稅捐保全措施,以保全國家租稅債權。倘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91

民眾李先生來電詢問,被繼承人死亡後遺有財產,繼承人分割遺產不均,是否有贈與稅問題?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關於民法應繼分規定之訂定,其目的係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之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於分割遺產時,經協議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者,民法並未予限制;故繼承人取得遺產之多寡,自毋須與其應繼分相比較,從而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問題。

該分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往生,遺有子女A、B、C 3人,依民法應繼分規定,應由3名子女平均分配,即A、B、C 3人各繼承甲遺產之1/3,惟A、B 2人考量C無謀生能力,決議由C繼承甲之全部遺產,A、B 2人將其應繼分讓與C部分,係繼承人間遺產之分配,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問題,不課徵贈與稅。

該分局呼籲民眾,我國遺產稅係採總遺產稅制,就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財產課徵之,繼承人應於繳納遺產稅後,再就課稅遺產淨額協議分割,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稅。但個別繼承人以其本身固有之財產繳納稅款且繼承財產較繳納稅款為少,又未向其他繼承人求償者,則顯已免除其他繼承人應繳納遺產稅之義務,應就該筆繳納之遺產稅扣除分割後實際繼承財產之差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核課贈與稅。
 

詳情請連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 )查詢,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營所遺贈稅課李小姐
聯絡電話:(049)2223067轉11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9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營利事業因出售商品或勞務等而發生之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得以不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或前3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比率平均數之限度內酌量估列備抵呆帳餘額。惟民間融資業所購入或融資租賃所產生之債權,並非其出售商品或勞務而發生,自非屬前揭得預估提列備抵呆帳之適用範圍。
       

該局說明,近日查得轄內民間融資業甲公司107年度列報呆帳損失6千5百萬餘元,所提列備抵呆帳之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中,部分係屬購入及融資租賃所產生之債權,不符合所得稅法第49條等提列備抵呆帳之規定,遂重新計算核定呆帳損失為2千3百萬餘元。甲公司不服,申經該局復查決定駁回確定在案。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9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4款規定,並參照財政部100年4月8日台財稅字第10000031840號函釋意旨,甲公司購入及融資租賃所產生之債權,並非屬其自身銷售商品或勞務而產生,收現性無法合理估計,且該債權之收益係於到期收回時認列,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尚不得預估提列備抵呆帳,應俟該等債權到期無法收回,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呆帳損失。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購入或融資租賃債權,請正確計算及申報認列呆帳損失。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詢問,將自有房屋無償借予親友經營之公司使用,為何仍須核算租賃收入?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所謂「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自有房屋無償借予親友經營之公司使用,公司屬法人組織,為前揭規定所稱之他人,縱使確實未收取租金,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如有將個人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仍須計算租賃收入並依法辦理申報,若未申報或申報金額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者,稽徵機關將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如有其他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聯絡人:謝昆忠主任  

聯絡電話:(07)3522394


撰稿人: 劉靜宜        

聯絡電話:(07)3522491分機5050

 

某公司會計詢問:最近購買了一間辦公室供營業場所使用,取得該不動產的進項稅額是否可以退還營業稅?應如何申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不動產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退還溢付營業稅款。但應等到辦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登記後,才算「取得」所有權,於申報營業稅時,檢附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及統一發票影本,再填具「營業人申報固定資產退稅清單」,就可以申請退還購買建物支付的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購買不動產支付的進項稅額通常比較大,但還是要扣抵申報當期的銷項稅額後,如果還有餘額,就能依照上述步驟,將稅款退回來。

 

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聯絡人:謝昆忠主任

聯絡電話:(07)3522394

 

撰稿人: 陸建廷        

聯絡電話:(07)3614112 分機 521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陳先生來電詢問:父親過世前二年內贈與子女之財產,應視為遺產併計課稅,但應以何時的價值計算?

該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遺產課徵遺產稅。但民眾對於視為遺產之財產價值應以何時為基準,常常感到疑惑。

 

該局進一步說明,死亡前二年內視為遺產之贈與財產價值原則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例如該財產為上市公司股票,即按被繼承人死亡時收盤價計算;如為房屋時,即按死亡時之房屋評定現值計算,唯一例外是死亡前二年贈與財產為土地,且受贈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移轉土地所有權,為避免土地增值稅與遺產稅重複課稅,則以被繼承人「贈與時」之公告現值為準,民眾應留意視為遺產之贈與標的,以正確計算遺產課稅價值。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沈麗珠分局長  

聯絡電話:(07)3228119


撰稿人:林奕成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6731

第 106 頁,共 19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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